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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律师: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某宁波公司为方便业务开展,委托上海一家关联公司为员工在上海缴纳社保。员工在宁波工作,发生工伤后却发现社保缴纳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影响工伤待遇。 一句话结论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所在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委托第三方在异地缴纳社保的,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工伤、医疗等社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
宁波劳动律师: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女员工隐瞒入职经历但已怀孕,能否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抗诉和周某某均认为,闽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周某某已经怀孕,故闽龙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确有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女员工隐瞒入职经历但已怀孕,能否解除合同?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案件常见索赔事由与依据

某施工企业承建项目过程中,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遭受损失,欲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索赔应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常见索赔事由包括工期延误、工程变更、材料价格上涨、发包人违约等,承包人需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并保留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案件常见索赔事由与依据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九大类实务指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九大类实务指引

浙江律协: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操作指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旨在向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律师提供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借鉴与经验。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浙江律协: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的主要思路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已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原因等存在重大争议,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应围绕争议焦点确定鉴定范围,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充分提交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第81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的主要思路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办理思路

某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且该工程已被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施工企业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且优先受偿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办理思路

关于办理涉建工合同性质和效力案件的主要思路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主体较多,承办律师和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不同争议和在实务中的不同处理方式,会对不同主体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3.1 合同性质 3.1.1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办律师可提醒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特殊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区分两类合同主要从承
关于办理涉建工合同性质和效力案件的主要思路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量及保修案件办理思路

某工程竣工验收后不久出现墙体开裂、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则认为质量问题系发包人使用不当或设计原因造成。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及保修争议应依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修书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责任主体,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但因发包人、设计、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量及保修案件办理思路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签证与索赔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签证是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承办律师可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24条、《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8条之规定,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 1 签证的效力判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签证与索赔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