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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贯彻着重调解,化解矛盾,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减少案件发改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惠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

江苏高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妥善、及时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江苏高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

江西高院立案二庭:14个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观点摘编

一、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法律问题: 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是被特许人的工作人员,与特许人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特许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当前主流裁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
江西高院立案二庭:14个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观点摘编

江西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

问0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一方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否受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有的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过第三方调解达成了和解。 大致有四种: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单位或个人协调达成和解协议。无论以哪种方式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均应按
江西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

交通事故案件热点问答

0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答:《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
交通事故案件热点问答

交通事故热点法律问题汇总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交通事故热点法律问题汇总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52个裁判观点

01、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的,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保险法》第65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52个裁判观点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的47条裁判规则

01、从事网约车营运但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的,是否有权主张停运损失? 【裁判要旨】: 根据上海市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上海市户籍并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如被侵权人无法提交前述证明,则属于非法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的47条裁判规则

滁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高效地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全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及部分法官座谈会讨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1、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雇员在上班或者下班途中,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并负有事故责任的,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滁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六安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相关司法尺度,保障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谐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
六安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