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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010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办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南昌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010试行)

内蒙古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一、医疗费 1.计算方法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3.说明 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害有关必要的院外购药费用可以计入赔偿范围。 二、康复费
内蒙古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上海浦东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观点

一、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与问题 (一)对司法鉴定存在的争议 1、鉴定机构评残任意性大,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一些涉及重新鉴定的案件中,原先诉前鉴定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被推翻,原因在于个别鉴定机构的规范性不足,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或与鉴定规范不符,如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上海瀛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上海浦东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观点

衢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01、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侵权人在相关机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又诉至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计算不一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处理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尤其是在相关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不宜轻易否定该协议的效力。即使在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上与法定标准有一定出入,若不能证明是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欺诈
衢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倾向意见:根据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文,即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作出一审判决的此类案件,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此前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按照高院2007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上海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

一、上海市地方立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国务院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衔接 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理赔条件、理赔项目上,都有一些不同之处。《条例》实施前的行为,应依据当时的规定处理,《条例》实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

上饶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上饶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本裁判指引旨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普遍存在且审判实践中出现争议的问题作出规定,以期统一我市两级法院裁判标准。 一、第一条是关于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能得到交强险赔偿的问题。第一款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确定的“第三者”涵义; 第二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
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沈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1、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时,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对未起诉者权利如何保护? 答: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未起诉者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未起诉者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实践中,经常遇到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在伤亡者权利保护上,存在起诉时间不统一,交强险、
沈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