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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

为提高道路交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

重庆高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18)

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计算。 2、下列大额材料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 (二)误工费 1、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重庆高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18)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和指导交通警察正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成因,依法、公正、合理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和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办案人员分析和把握形成事故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方法,按照责任认定操作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事故原因的分析 (一)人的原因 1、疏忽大意。法律意义上
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一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答

0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伤残,但在诉讼中却因自身其他疾病死亡,应主张死亡赔偿金还是主张残疾赔偿金?如主张残疾赔偿金,是按定型化赔偿20年或是仅计算至其死亡之日? 如当事人因自身疾病在诉讼中死亡,可主张至死亡之日前的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至死亡时未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按一年计算,依此类推。 02、根据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护理费主张50元/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将护理费调高至80元/天为宜? 参照
重庆一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其它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02、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0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其它事项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优先权效力与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2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优先权效力与行使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12月21日发布) 02、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工程优先权受偿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工程优先权受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