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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重庆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22、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
重庆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重庆高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

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是否有权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77号)的规定,对此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
重庆高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六)

2021年4月14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牵头,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检察六部、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市总工会职工权益维护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六次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在市高法院召开,市人社局法规处、各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受邀参加了会议。与会部门就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六)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五)

2019年6月14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牵头,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职工权益维护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五次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在市律师协会召开,市人社局法规处、工伤保险处、市高法院立案一庭、审监庭、各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受邀参加了会议。与会部门就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因第三人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

2018年8月15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牵头,市人社局法规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维权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四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在市高法院召开,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受邀参加了会议。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三)

2017年11月9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牵头召开第三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市人社局法规处、市检察院民行处、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市总工会维权中心等部门参加了会议。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三)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2017年8月14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牵头,市人社局法规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维权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二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在市高法院召开。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但用人单位实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一)

2017年6月5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牵头,市人社局法规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维权中心六部门参加的首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在市高法院召开。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把握 按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在每支付周期届满时支付,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该支付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一)

重庆五中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一、关于劳动关系 1、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是否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2、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予以认定。 工作证、工资表、出入证等,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外在显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等,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 3、认定工伤以当事人双方存在
重庆五中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