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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流程、材料和时间

一、离婚登记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身份证;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4、离婚协议书。 5、双方当场共同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 1、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亲自现场办理; 2、结婚证遗失的处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
协议离婚的流程、材料和时间

如何通过申请管辖权异议拖延离婚?

申请管辖权异议,名义上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审判,毕竟不能保证在对方地盘上是不是找了关系,这种事情虽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不太常见,因为相对法治环境公正,但一些落后地区就很难说了。不过排除掉这一点,实际上能达到的目的是:1、节省开庭调解的路费和时间。2、拖延审理的期限。 申请管辖权异议在离婚案件中自然也非常常见,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如何通过申请管辖权异议拖延离婚?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这也是很多人离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在咨询律师时,她们往往会问,是到我住的地方的法院吗? 大部分情况下她们的想法没错,尤其是夫妻仍然居住在一起的情况。如果不是外来务工的情况,证据方面还更方便收集一些。 起诉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面这段话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婚前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Ⅰ、婚前协议只能约定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类别、价值等信息,不能约定有关身份关系的事项,如不能出轨、不能离婚以及相对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净身出户等,否则该类条款无效。财产可以约定,但婚姻自由、个人感情不能靠协议约定。 Ⅱ、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
婚前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的效力认定

婚内忠诚协议效力认定

案件系因夫妻一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持有效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第4条和《民法典》第1043条都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该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下,在不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
婚内忠诚协议效力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调整一般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要更好地理解本条规定,首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的裁判观点

关于嫁妆的婚前婚后归属认定

一、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关于嫁妆的婚前婚后归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42条裁判规则

0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第34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0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第34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42条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