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方法解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对权利的行使条件附加一些限制条件,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二条是解决这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9-01 14 热度 0评论
层层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前手转分包人主张权利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根据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有司法解释和合同约定作为法律依据,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工程领域存在很多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的情形,此时工程几经转手,可能出现多个与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前手转包人、分包人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01 10 热度 0评论
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方法解析】 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37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能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9-01 12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被迫延后结算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可为结算实际完成之日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为18个月,并且是一种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实践中,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有多种不同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30 12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除了工程价款利息之外,实践中对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违约金的计算做出相关约定。《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金的范围,《民法典》第585条则明确规定了违约金以及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形。 对发包方来说,常见的违约情形有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或指定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30 12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何种债权可以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的价款”是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界限。同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因此,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参考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价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30 10 热度 0评论
工程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就相关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但由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对这一权利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其权利主体范围产生了诸多争议。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属于权利主体,并无异议,但是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人、无效合同承包人等主体是否享有这一权利,均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七步法”的视角下,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30 0 热度 0评论
没有实际投入资金、自负盈亏而仅为工程提供一般劳务的,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方法解析】 实际施工人并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主体,这一表述源于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25条及第26条。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基于保护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根本权益而设,从而成为突破债的相对性法律原则的一种特殊例外。为避免该条解释被滥用导致法律原则遭到肆意破坏,应当严格限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在工程建造阶段,承包人需要投入“人、财、物”三要素,即人力(劳务)、财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30 16 热度 0评论
结算协议订立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的,结算协议可能无效 【方法解析】 一般认为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确定结算协议效力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重点审查结算协议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5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30 5 热度 0评论
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的,此协议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互联系但彼此独立的协议,通常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出于了结双方之间因施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而达成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还能够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30 1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