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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的34条裁判规则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01、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 答: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或者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对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属于内部承包。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的34条裁判规则

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53条裁判规则

01、张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是否自筹资金、设备、材料、组织工人施工以及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非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则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理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案涉工程并未自筹
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53条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的90条裁判规则

01、在涉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外方工程设计单位未与有资质的中方设计单位合作的,不能认定工程设计合同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无效——大连中科北部湾中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银标新世纪公司与西班牙设计公司进行案涉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工程,由于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属于建设工程设计的范畴,因此其与北部湾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受《建筑法》及相关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的90条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79条裁判规则

01、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 【规则解析】: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建成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79条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结算协议与条款纠纷的39条裁判规则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规则解析】: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关于工程结算协议与条款纠纷的39条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管理费纠纷的30条裁判规则

01、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甲建设公司与逯某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逯某参照约定的1%标准自愿给付款项,处分自身权益,应以其最终自愿认可数额为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02、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关于建设工程管理费纠纷的30条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的46条裁判规则

01、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资料,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该风险因素进行报价,投标人有可能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据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出发,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裁判要旨】: 交发公司未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却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该风险因素,造成投标人在对工程地质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投标,实际上使得投标人有可能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价格竞标,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的46条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的62条裁判规则

01、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不计入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按《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因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
关于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的62条裁判规则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定?

建设工程中,因承包人缺乏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十分常见。一旦合同无效,发包人往往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停工损失。那么,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就必然由承包人自担损失?停工损失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一句话结论 施工合同无效与工程质量问题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停工的,仍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而非简单由无资质承包人全部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定?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无效发包人还能扣质保金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缺乏资质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往往会质疑:既然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否还有效?发包人是否还能扣留质保金? 一句话结论 施工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作为结算条款,其功能在于担保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仍应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无效发包人还能扣质保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