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章
  • 离婚纠纷
  • 建设工程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民间借贷
  • 医疗损害

发包人以质量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后者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发包人以质量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不予支持

存在质量通病、瑕疵的工程,可能因违反合同对质量的约定而产生违约责任

【方法解析】 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通病是指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质量损伤,是工程质量的“多发病”、“常见病”,例如结构表面不平整、局部漏浆、管线不顺直等。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
存在质量通病、瑕疵的工程,可能因违反合同对质量的约定而产生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届满的,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为了维护工程质量,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发包人可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
缺陷责任期届满的,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公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一般视为达到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标准

【方法解析】 公路工程建设具有特殊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四条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其中,前者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后者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
公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一般视为达到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标准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一般不被准许

【方法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发包人对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擅自使用的,不享有对建设工程部分质量进行索赔的权利,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一般不被准许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在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之前不得扣减工程款

【方法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发包人作为后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的一方,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修理的,可以抗辩不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工程只是部分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能据此拒付整体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在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之前不得扣减工程款

项目工作人员超出职务或授权范围行为的,授权单位可能承担责任

【方法解析】 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情形,单位对项目工作人员、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授权边界模糊,因此表见代理现象频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可见,表见代理首先需要具有权利外观,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其次需要合同相对人
项目工作人员超出职务或授权范围行为的,授权单位可能承担责任

监理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视为验收部分工程质量合格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工序,对于工程中的重要工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确认其达到相关质量要求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听、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视为验收部分工程质量合格

当事人对未完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供相关证据

【方法解析】 未完工程指的是未完工的工程或发承包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发生争议使双方难以协商完成验收工作的情形。由于无法竣工验收,未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通常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部分的过程性验收资料、符合规范的质监部门检测结果亦可作为工程质量证据。如果发包人单方委托质量鉴定,需要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进行鉴定的工程部位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发包人应提前书面发函邀请承包人共同参与鉴定,如果单方质量鉴定
当事人对未完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