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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签字的,原则上有效

【方法解析】 发包人代表是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的人。可见,发包人代表与发包方存在职务代表或职务代理关系,发包人代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进行签认证明。发包人代表超出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签字的,原则上有效

监理签署文件内容系与工程量、工期、工程质量相关的,原则上有效

【方法解析】 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职责是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当事
监理签署文件内容系与工程量、工期、工程质量相关的,原则上有效

发包人实际管理未经验收竣工项目的,视为对工程擅自使用

【方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实践中,建设工程可能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发包人擅自使用。关于对“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认定,“擅自”是指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而对工程提前使用的行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承包人同意也应属于擅自
发包人实际管理未经验收竣工项目的,视为对工程擅自使用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规定,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依据关于上述证件的办理将直接影响到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该建设行为为主要合同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方法解析】 在《建工司法解释(一)》中第一条出现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中认为: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故实际施工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独有的概念,对于办案律师来说,准确把握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有助于更好的处理案件。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方法解析】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从业资格,且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定无效

【方法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并未重新招标的,最高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定无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方法解析】 《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如果进一步分析《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更加明确立法者的意图。《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句直接规定中标无效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第二种是“依法必须进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一经选择适用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即使非必招项目,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方法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规定是贯彻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无论必须招标项目或非必须招标项目,均应一体适用,以维护招投标订约程序的严肃性、有效性及招投标市场的信用和秩序。当事人一经选择适用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即使
当事人一经选择适用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即使非必招项目,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