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 【方法解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现已失效)规定,木工、砌工、抹灰、油漆等十三种作业类别属于劳务作业范围。 在实践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10 59 热度 0评论
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方法解析】 实践中,钢结构建筑构配件的安装工程大多都会签订购销合同或者加工合同,案涉合同性质的确认往往会极大影响合同的效力,案件的管辖,质量的认定。本案中,常某主张按照房开公司要求在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书面材料上补盖A公司印鉴,其为实际施工人,A公司为被挂靠人,房开公司为发包方,其举示了《钢结构加工合同》、该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交接单、结算表、结算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主张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10 29 热度 0评论
虽具有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但不具备注册工程造价师资质做出的鉴定意见,属程序违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中未举证证实其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其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但并不能据此表明其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格,出具涉案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虽具有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但其资质均为注册某工程师,不具备注册工程造价师资 造价鉴定 王陆续律师 2024-08-10 38 热度 0评论
补充鉴定的启动 本案中,涉案工程系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该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于2007年5月完成,双方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因实际开工的时间直到2008年才确定,于是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4月解除了之前的施工合同,继而重新签订合同。重新签订的合同内容与之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只是签订时间发生变更,即无论招投标文件还是合同均明确涉案工程系固定包干价。在2007年-2008年建筑市场人工价、材料价大幅上涨的 造价鉴定 王陆续律师 2024-08-09 43 热度 0评论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审法院第一次鉴定之后,王某即对鉴定提出异议,结合鉴定中心所做异议回复,不能排除因样本所限而致鉴定意见产生误差的可能性,且根据王某就同一份检材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与鉴定意见相反的结论来看,确有可能出现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情况。在此情形之下,经王某申请,原审法院进行了重新鉴定,第 造价鉴定 王陆续律师 2024-08-09 48 热度 0评论
公共停车场改造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涉工程为某公共停车场改造工程,最高院认为:首先,某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系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次,该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发包公司,因此该项目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另一方面,承包公司所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系该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因此,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发包人并不是项目所有权人且承包人承建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09 40 热度 0评论
总承包人、次承包人、层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应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承包公司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余某,余某再转包给代某,代某又将21号楼分包给蒲某,将6号、7号楼分包给杨某。最高院认为在本案中,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发包公司。承包公司、余某、代某是承包人和违法转包人,不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故杨某主张承包公司、余某因违法转包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30号 案件事实: 2005年6月2日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9 18 热度 0评论
挂靠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的,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本案系挂靠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工程竣工后,该个人同时起诉了发包人,被挂靠人和被转包人。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承包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丁某借用其资质,并向丁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公司委派丁某为案涉项目现场承包公司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丁某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吕某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9 31 热度 0评论
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7 38 热度 0评论
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法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7 20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