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分包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关于收取管理费的约定是否一律无效? 本案中叶某等人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并与总承包单位口头约定了分包合同。法院认为:总承包单位与叶某等人之间的口头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双方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由于总承包单位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承担了案涉工程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此类工作也已经物化入案涉工程之中。因此,从不当得利返还的角度看,总承包单位要求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应予支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实践,本院酌定按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10 热度 0评论
工程交付后未竣工验收未达成结算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起诉时间 本案中双方未积极履行审计程序,且双方对工程造价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均负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按照承包人B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妥。 案例信息:(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来源: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案件事实: 2011年8月29日,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协议书》。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28 热度 0评论
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对于重审二审的生效判决是否还能申请再审。经过检索,最高院曾在答复中明确表示过:“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6 热度 0评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没有特别约定,则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人民法院在认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5 9 热度 0评论
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 案例信息:某市鲸园建筑有限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14 热度 0评论
合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裁判要点分为以下几点: 1.合法分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违反上述司法解释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该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并不包含有效分包合同中的施工人。 2.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未进行整体竣工验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5 热度 0评论
审计部门的审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合同的签订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双方具有约束。如果改变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违反了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在当事人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而不应以审计部门的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5 热度 0评论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达成一致应综合考虑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案号:(2011)民提字第292号河南省C工程有限公司与A学院、河南省B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审理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4 5 热度 0评论
合同的工程计量及材料单价严重夸大,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1、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申请人对所建设该项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意见认为:1、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因此认为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2、申请人A公司对所建设该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本案虽然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可以解除,但违约一方不仅达不到合同目的,而且还需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20日,承包人与发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3 热度 0评论
对独立保函基础交易审查,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 本案中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事实或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制度价值。 (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03 4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