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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
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执行法院能否对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拍卖?

一、裁判要旨 作为案外人的夫妻一方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其共有财产份额。 二、案例索引 《周胜、沈芳景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 三、争议焦点 夫妻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
执行法院能否对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拍卖?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某系李某某、陈某某之子。2015年11月,李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向陈某银行卡账户转入2.9万元和2万元。陈某使用上述银行卡购买轿车一辆,并于2015年12月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5月,陈某向李某某、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其于2015年11月因购买车辆而向李某某、陈某某借款4.9万元,其中李某某出借2.9万元、陈某某出借2万元。 2018年6月,李某某、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婚内出轨给第三者转账,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

基本案情 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小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至2023年,李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快手支付及现金购买首饰手表等形式赠与小张财物共计198884元。被发现后,小张只主动退还5万元。 高某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小张返还被赠与的财产148884元。 法院裁判 法
丈夫婚内出轨给第三者转账,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个人房产,是否允许任意撤销?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防止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本案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赠与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故本案适用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个人房产,是否允许任意撤销?

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如何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司法观点: 夫妻一方对外抵押了共有的房产,该房产被执行时,夫妻另一方以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抵押合同,能否支持? 我们认为,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处理,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实为共有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按《民法典》第
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如何处理?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双、夏雪,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80”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妻子姜女士的多次“软磨硬泡”下,同意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 然而,此举却没有能够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越来越僵,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他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呢? 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上海一中院:福利待遇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中的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吸引劳动者入职,以及满足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共同或特殊需要,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外向劳动者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该类纠纷主要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福利待遇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福利待遇的返还两种类型。福利待遇纠纷案件因种类名目繁杂、款项性质模糊、履行方式多样,且涉及劳动者生存发展权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的平衡保护,审理中存在诸多难点
上海一中院:福利待遇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