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被拖欠工程款要收集哪些证据

年底是工程款结算高峰期,也是拖欠工程款纠纷高发期。如果发包方拖延付款,施工方应提前固定哪些证据? 一句话结论:追讨工程款需重点收集合同、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必要时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被拖欠工程款要收集哪些证据

详解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解决的十四种法律策略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较为混乱,由于建筑从业企业过多,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日趋严重。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以“能接上项目”为第一要务。在生存危机的压迫下,施工企业在甲方面前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也就在所难免了。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管资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都将导致资金不到位、周转困难,甚至工程完工后也无法收回工程款的后果。 一、对业主
详解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解决的十四种法律策略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怎样追讨工程欠款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施工方该怎么办?追讨工程欠款需要系统性的策略。 一句话结论:追讨工程欠款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发律师函、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怎样追讨工程欠款

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23、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
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7年版)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0.4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7年版)

宁波离婚律师:婚后男方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如何分割?

张女士婚后发现,丈夫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其父母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公婆名下。离婚时,张女士主张分割该房屋,丈夫则认为登记在父母名下即为父母财产,与妻子无关。此类纠纷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较为常见,核心争议在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句话结论: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女方可先提起确权诉讼;若确权不能,仍可主张返还或补偿婚后用夫妻共
宁波离婚律师:婚后男方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如何分割?

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时一方变卖车辆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一方突然发现原本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汽车已被过户或出售,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由于车辆过户手续相对简单、审查标准也低于房产交易,汽车常常成为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工具。面对这种情形,另一方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本质上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车辆,或者要求分割售车款,同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对
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时一方变卖车辆怎么办?

宁波离婚律师:夫妻赠与房产份额能否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房产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赠与另一方,或者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转为夫妻共有,是常见的家庭财产安排。然而,一旦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赠与方往往以\"尚未过户\"为由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受赠方则主张赠与已经成立,应当继续履行。这类纠纷在离婚诉讼中十分常见,核心争议就在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到底能不能撤销? 一句话结论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共有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完成前,赠
宁波离婚律师:夫妻赠与房产份额能否撤销?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217条指导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01、第三十二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0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217条指导意见

内蒙古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针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关系确认 1、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
内蒙古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