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缴纳保证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村里承租八间厂房,定期向村里缴纳租金,进行改造后分别对外出租,赚取租金差价。
女方于2017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主张上述八间厂房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以男方名义出租的八间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
离婚后,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并转租,故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取得离婚后租金收益的50%。
男方则认为女方在本案中主张的租金收益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女方从未对厂房投入过经营、管理等劳动力,亦未投入厂房租金等,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通过转租赚取租金收益,离婚后的租金收益是否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岀租的厂房租期未届满,尚有收益持续产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产生的延续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男方应向女方支付离婚后的租金收益的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承租、转租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承租时除保证金及向村里支付的租金外,男方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厂房承租权。而此类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经营管理行为获取利润。而利润的获取与租赁物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管理者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力,同时负有缴纳税费、维修、维护等义务,且需承担因转租产生的风险。而离婚后,需向村里支付的租金女方并未承担,且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协同配合之情形,女方对转租行为亦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风险,故女方主张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男方取得厂房承租权时投入的保证金、改造费用等,女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
承租权是租赁权,通过经营管理行为获取利润,不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因此,婚内取得的承租权在离婚后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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