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的5个常见抗辩事由

一、主张相关诉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适用该条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二倍工资。如果超过了时效,单位提出时效抗辩,那仲裁委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当然,实践中各地关于一年时效如何计算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整体计算和分段计算两种方式。大家要注意查询当地的司法裁判规则去把握计算标准。

二、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发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付出劳动与支付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要审查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司法实务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是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因此,如果主张二倍工资的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双方之间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果是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务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用人单位需结合当地司法裁判规则适时抗辩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已经代签、补签或者倒签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事先同意或者委托他人代替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他人代签虽然事先未经过劳动者同意,但劳动者事后予以追认的,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是补签当日,那么这种补签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补签日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确能及时止损,减少二倍工资赔偿数额。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的,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放弃了二倍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四、其他书面材料可佐证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但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双方的确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二倍工资。该种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曾经和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签收单》、《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

五、主张降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又不存在以上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时,用人单位可主张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构成项目,如加班费、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等,达到降低支付二倍工资数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