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更多的表现出建设工程特征,纠纷解析时还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

【方法解析】
与传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单一的发承包模式有别,EPC工程总承包强调多环节的统筹,将本属于各承包商单独负责的部分有机统一,以提高承包效率。以设计、采购、施工这些环节为例,若分开来由发承包各方单独建立合同关系,则完全属于互不相干的各自合同类型之内。当发生诉讼纠纷时,也皆有相应的案由可对照,分别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当统一起来形成为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仅产生于发包人与一个总承包人之间时,若发生诉讼纠纷,如何理解其合同性质、民事案由以及法院管辖如何确定,目前尚未有定论。司法实践有按承揽合同处理,亦有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截然不同的两种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一般审查承包范围、合同标的物、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等方面均表现出建设工程特有的特征,并综合评判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为妥当还是认定为承揽合同更为妥当。
【解析规则】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更多的表现出建设工程特征,纠纷解析时还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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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京02民初78号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0日,发包人(发包方)与A公司、B公司(承包方)签订《某项目工程总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2014年10月20日,发包人(发包方)与A公司、B公司(承包方)签订《某工程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后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发包人在答辩期间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为】
首先,从承包范围上看,《总包合同》第1.28条款规定:“承包人为本工程自工程设计,至光伏发电系统投入商业运行、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且质量保证期满为止合同范围内的光伏发电系统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辅助设计(光伏电站从光伏组件到电站35KV出线内的总图、土建、设备、电气、通讯等所有设计);设备、主材供货……土建(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站站区的土石方、道路围墙、设备基础、房屋建筑、给排水及电缆沟槽等土建工程)……”该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及于电站整体,属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从合同标的物来看,《总包合同》第2.1条款约定:“本合同标的是甲方同意乙方承包本工程40MWp地面光伏电站,承包范围包括汇流站出线侧以内所有工程。”可见,项目直接建设于地面之上,建设成果属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
再次,从承包方式上看,《总包合同》第10.1.1条款约定“本项目工程为EPC工程承包合同”;EPC工程承包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模式,承包方式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设备承揽,而是包括了大规模的施工建设。
然后,从合同价格上看,合同总价近3亿元,工程规模巨大;《总包合同》第4.1条款约定“……土建施工建筑价格包括光伏电站内所有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以及承包方认为土建施工建筑工程应计取所有必要的各项费用……”可见,合同总价与建设规模巨大且包含大量土建项目,不符合普通承揽合同的特征。
最后,从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来看,《总包合同》第3.5.4条款约定:“……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方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该条款还约定了涉案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程序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复查,以及返工及施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尤其是,《总包合同》第10.4.2条款约定:“乙方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相关专业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及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由监理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进行施工、安装……”显然可见,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均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涉案项目应属于建设工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及相关法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截然不同的两种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虽然涉案合同也体现了一些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承包范围、合同标的物、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等方面均表现出建设工程特有的特征。相比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为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因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强制性,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总包合同》第18条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应当由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某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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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湘02民辖终167号
【案情简介】
A公司因与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某区人民法院民初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工程位于某区,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法院认为】
与传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单一的发承包模式有别,EPC工程总承包强调多环节的统筹,将本属于各承包商单独负责的部分有机统一,以提高承包效率。以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这四个环节为例,若分开来由发承包各方单独建立合同关系,则完全属于互不相干的各自合同类型之内。当发生诉讼纠纷时,也皆有相应的案由可兹对照,分别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当统一起来形成为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仅产生于发包人与一个总承包人之间时,若发生诉讼纠纷,如何理解其合同性质、民事案由以及法院管辖如何确定,目前尚未有定论。司法实践有按承揽合同处理,亦有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
本案中,《天津1.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约定,合同单价为人民币6.93元/wp,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395000元。附件3:《工程量清单》明确了具体报价,其中,设备和材料费单价为5.45元/wp;工程费用单价为1.1元/wp(土建及安装工程费用0.78+其他辅材0.32);可研及设计费单价为0.18元/wp;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税费单价为0.2元/wp。从上述数据可以推算出设备采购费用约为817万元,占合同总价款比例为78%;土建及安装费约为116万元,占合同总价款比例仅为11%。由此可见,合同价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费用是合同总价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土建费用占比很小,非合同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3条“合同工作内容”约定,项目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乙方具体工作包括:(1)电站的设计(包含电网接入部分设计);(2)组件支架的采购与安装;(3)光伏组件的采购与安装(甲方指定组件供应商及价格);(4)穿线管材的采购与敷设;(5)户外逆变器的采购安装;(6)箱变的采购与安装;(7)光伏监控系统的设计、采购及安装调试;(8)防雷接地系统所需材料采购与施工;(9)全部辅材的采购与施工调试;(10)所有甲乙双方采购设备材料装卸、保管看护。由上可见,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为组件支架、光伏组件、穿线管材、逆变器、箱变、光伏监控系统等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与调试工作,土建并非合同的主要内容。
从合同标的物看,上诉人提供的整套光伏发电系统不属于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定着物。”同时,根据《天津1.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技术协议》1.1.3“总的设计工艺和方案”约定:“本工程规划总容量约为1.5MW,拟采用5883块不小于255Wp的多晶硅光伏组件,以平行于屋面通过专用夹具与彩钢瓦固定安装。”该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于天津南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的屋顶,可以拆卸移动且并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因此,上诉人认为项目直接建设于地面之上,建设成果属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光伏电站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初91号及省高级人民法院63号裁定,认定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合同的主要合同内容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符合承揽合同内容,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综上所述,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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