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方法解析】
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不仅会导致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评标专家而言,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协助他人中标的,也会被取消评标资格,遭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该评标专家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与之相对的,该行贿人员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以及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解析规则】
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021)鲁07民终3489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2日,承包公司与发包公司签订《某市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2014】167号),约定由承包公司负责某市奥体公园体育场维修项目的足球场草坪、钢结构、智能弱电系统及消防系统施工(施工二标段)的施工。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合同签订后,承包公司进行了施工,并于2015年4月22日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1月19日,某市审计局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2016】17号),认定工程结算值为8,846,818.15元。同时该审计报告中载明,建设单位(发包公司)应按照审定结果与施工企业(承包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发包公司仅向承包公司支付了5,613,844.97元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3,232,973.18元未付。
2017年8月2日,承包公司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承包公司将剩余工程款3,232,973.18元的债权及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了李某。2017年8月3日,承包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交给发包公司。李某曾于2018年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0月18日,某仲裁委员会出具第0058号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发包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某仲裁委员会第0058号仲裁裁决。
李某于2020年11月5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发包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232,973.18元及利息。发包公司答辩认为,涉案施工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发包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实际支出的建设工程成本计算折价补偿。为此,发包公司提供了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1份。理由是:根据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及其卷宗明确载明王某存在借用承包公司资质情形,并且还以A建筑有限公司、B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参与串标围标情形,同时王某还以行贿方式安排人员进入招标评审委员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因此而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李某对此提出异议称,该证据在某市仲裁委已经提交过,仲裁委没有采纳发包公司的合同无效主张,王某在仲裁委也提交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与承包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王某与承包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发包公司答辩称,王某在(2016)鲁07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中陈述其承揽奥体公园的维修工程后,通过虚增工程量的形式套取90万工程款,应当予以扣除。并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按照合同第35.2项的约定,应当在支付款项时扣除合同价款的3%。为此,发包公司提供了提供某市审计局关于本工程存在问题的函1份。证明涉案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李某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称,某市审计局关于本工程存在问题的函不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公司提供了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针对发包公司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黄义海犯受贿、贪污罪的事实作出的刑事判决,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效力;王某系承包公司的员工,本案所涉工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等均是由承包公司完成,仅凭该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王某在本案所涉工程中存在借用承包公司资质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等情形。因此,发包公司凭上述证据认为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承包公司与发包公司签订的《某市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2014】167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进行了实际履行。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
结合已生效的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2019)鲁07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在涉案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王某借用承包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并存在串标、围标等情形,故涉案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签订后,承包公司进行了施工,并于2015年4月22日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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