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基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这其中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发生争议后双方对损失的评估往往存在举证难度大、数额难以确认等问题,其中的可得利益损失部分也更加难以确定。司法实践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一般持谨慎的态度,而合同效力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应当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前提,承包人基于无效施工合同提起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解析规则】
承包人基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3日,华程公司(甲方)与万利公司(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将某地块项目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框架协议。协议对一期工程做出了明确约定,二期高层工程则需另行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于涉案建设项目涉及商品住宅且包含拆迁安置房,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按照当时招投标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2017年7月7日,双方补办招投标手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二期工程施工需要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万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万利公司发出招投标异议书,敦促华程公司继续履行《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停止就该项目与第三方的合作,但未报名投标该项目二期工程。后其他公司中标,万利公司遂对一期工程全面停止施工,并就工程款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
首先,涉案建设项目按照当时招投标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但双方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进行实质性接触,万利公司对涉案工程开工建设后双方补办招投标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
其次,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包含该项目二期工程的面积,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二期工程的工期、开工日期、履约保证金返还节点、具体的工程垫资及工程款支付办法均需另行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来约定,且按照当时的规定,二期工程也必须进行招投标,二期工程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万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万利公司未投标,双方未对二期工程发承包达成最终合意,且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无效,万利公司请求无效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万利公司申请二期工程可得利益损失鉴定及申请调取华程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不予准许。
【二审认为】
合同有效,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应当依法保护。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中约定二期工程的工期、开工日期、履约保证金返还节点、具体的工程垫资及工程款支付办法均需另行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来约定,且二期工程按照当时的规定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在二期工程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万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万利公司未投标,且《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为无效协议,万利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万利公司请求无效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万利公司申请二期工程可得利益损失鉴定及申请调取华程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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