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图纸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导致工期延迟,承包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方法解析】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施工材料等因素都会对施工方案、难度和时间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当注意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和顺延的约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沟通和协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超出合同范围的图纸变更,或未按时提供甲供材料,导致工期延误,那么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发包人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后提供图纸变更资料,客观导致工期延长,并且没有按时提供甲供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影响工期,最终法院认定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
【解析规则】
因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图纸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导致工期延迟,承包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2日,恒鑫公司与凌志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贵州恒鑫公司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合同价款暂定金额7000万元。专用条款约定:一、3.图纸:恒鑫公司向凌志公司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边设计边施工,在施工中完善图纸。三、9.工期顺延执行通用条款第11、12款[关于工期顺延的规定]。19.违约,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总工期2016年4月15日全面完工,若到期不能完成的,按结算总造价的15%支付违约金。2016年2月28日、3月10日、3月25日、3月28日、4月15日、5月30日、6月12日、7月1日,因甲供材料供应问题,凌志公司分别向恒鑫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恒鑫公司督促甲供材料的供应,并提交设计图纸,以便备料、施工。2016年12月,恒鑫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经核查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图纸变更、甲供材料清单、工期承诺四项事实,恒鑫公司未能证明凌志公司存在违约,凌志公司不承担逾期违约金。其一,《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恒鑫公司对凌志公司完成工程量核实达到300万元之后,开始支付月进度款,付款比例为当月工程量的80%。从应付款和已付款来看,至2016年12月2日贵州恒鑫公司的付款比例只有50%多,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其二,恒鑫公司提供的图纸变更资料共41项,其中有8项在约定的竣工时间2016年4月15日之后提供。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已预见了有图纸变更,但图纸变更的情况超出了一般施工方的正常预期。其三,2016年2月28日至7月1日期间的8份《工作联系单》证明恒鑫公司没有按时提供甲供材料。无论双方协商变更材料供应方式为甲供是何原因,恒鑫公司没有按期提供甲供材料的事实导致工期客观上延长。其四,2016年8月5日《关于酒店装饰装修收尾工程的工作协调会议》记载“凌志皮某某、陈某均保证凌志公司的全部工作于本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作好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及现场的清洁卫生”,该项承诺对应的是“1-12层便池、马桶立即通水”“公共卫生间部分开放”,而非对整体装饰装修工程的完工承诺。故恒鑫公司要求凌志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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