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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那么因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导致出现停工的,这部分损失是否也由发包人承担?
一、裁判要旨
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人对于选任符合资质的承包人存在过错,这一项原因如果与停工有关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情简介
1、王庄新农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项目工程,委托给安顺开发区住建局负责发包。杨彪(原审诉讼中死亡)为承接该工程挂靠华贵公司德江分公司于2011年4月8日以华贵公司德江分公司名义与安顺市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阳公司)签订《政府项目融资合同》。
2、杨彪以华贵公司德江分公司名义承接了王庄安置房工程,后又挂靠诚信公司并于2011年7月11日以诚信公司名义与王朝勇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3、王朝勇于2011年7月22日向华贵公司德江分公司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王朝勇施工过程中,因诚信公司资金不到位,材料供应不上,工程施工至转换层(不包含转换层板面)后于2011年10月23日全线停工。
4、王朝勇起诉停工损失后,获赔60万元。诚信公司起诉住建局,主张停工损失。
5、一二审均认为住建局在未进行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允许杨某借用资质进场施工,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改判一审60万元赔偿为30万元。
6、最高院再审认为,住建局未进行招投标,未审查诚某公司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故住建局对停工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维持二审判决。
三、裁判主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人未对工程进行招投标时,是否要承担停工损失。发包人对施工人能否承包具有审查义务,对于因没有资质能力的施工人进场施工而导致停工的,应当负相应责任。
四、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至少应审查投标人的项目承担能力、资信能力。虽然本案中很难证明停工原因和资质是否有绝对的关联性,但法院显然不关注这一点,出现问题就必然担责是导向。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六、案件来源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
【(2020)最高法民再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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