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离婚案件,离婚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对方偷偷将房产抵押或者出售,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后真的将房屋出售,只能要求出售方支付房屋对价款,而不能要求买家返还房屋。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1982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A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产权人过户手续。 2014年六七月份,抵押权人找到女方,告知男方已经把房屋抵押给他们,让女方把房腾退给他们。女方没有腾退。不久后,北京另一家公司又来找女方,告知女方该房屋男方已经转卖给他们了,让女方搬出,女方只得于2014年12月底搬离。
双方主张:
女方要求被告按照2014年房屋市值支付房屋折价款550万元。男方不同意支付折价款,并且认为房屋只值360万元。
随后法院查明,该房屋被男方多次抵押贷款,到2021年该房屋已经多次转卖,现已登记在案外不相干人员名下。
法院认为:
当事人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故A房屋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归女方所有。男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后,擅自将本应属于女方所有的房屋进行出售,故女方要求被告房屋出售时的市场价值给付其折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不具有价值评估基础,且双方当事人未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房屋出售时间、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房屋的位置及面积予以酌定,本院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00万元。
律师提醒:
房屋被对方偷卖可以向对方追索房屋的价款,但实践中对方未必能按时支付这笔价款,因为对方可能早已将财产挥霍一空。
律师建议:
1、在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慎重,《离婚协议》应该明确房屋过户的时间和对方逾期不过户的责任,否则对方完全可以离婚后拖延时间不过户,并私自办理抵押、买卖,而且,由于没有明确过户时间,女方即使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也存在举证难度。
2、如果发现男方抵押房屋后女方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可以去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异议登记,要求停止这套房屋上所有的抵押、买卖行为,也可以直接诉讼,要求财产保全,这都可以阻止男方的行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