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规定什么?

每年五一前,各个地方的省高院、中院、基层法院都会发布各个地方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今年,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强调不要和法律规定相冲突,法律规定怎么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怎么解除,公司不要创设、简化条件,否则很可能是违法解除。
比如:
乔某曾在《员工岗位责任书(中心支公司)》上签字,该责任书载明乔某的岗位职责以及关键指标,并规定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河北高院发布】
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成员连续两个绩效考核结果为D或一次考核结果为E,则予以培训/调岗、降职/降薪20%,或解除劳动合同。【山东高院发布】
这两个都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
员工绩效不好,可以先调岗、可以先降薪,就是不可以直接上来就被淘汰。
用法言法语解释一遍,就是用人单位所规定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
劳动者能否完成绩效指标,属于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评判,业绩未达到设定标准并非一定意味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即使业绩不达标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此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知道有多少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规定可以直接解除的,数量应该很庞大,上面又在对公司唠叨、呵护加提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