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避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员变成违法解除?

公司想裁员,在员工方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的情况下,基本就两条途径: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是合法解除,这种解除公司需要支付N或者N+1,但是这种解除又特别容易变成违法解除,有些公司没遇到,是因为员工再三权衡,觉得拿N走人能接受,就没有下文了,如果员工较真,有不少都可以判定为违法解除。
公司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有三个条件:出现客观情况;因为出现了客观情况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要求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实务中至少要满足前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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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的最早明文规定得追溯到1994年,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政策、环境、自然等外部原因导致的变化。
演化到现在,有突破,将公司主动做出的一些经营决定,有条件的认定为是“客观情况变化”。
主动的全部或部分停止生产经营、公司并购重组解散、政策变化、经营方式调整或转产、科技进步、经营困难或业务萎缩、外包、搬迁,有比较的大概率被认为是客观情况。
组织结构变化导致撤销部门或岗位、经营困难、业务萎缩有较小概率被认为是客观情况。
法院为防止公司任意找一个无关紧要的理由或者是编造一个理由解雇员工,然后对外宣称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一般会看客观情况的变化是不是重大且善意的。
认定标准上,经济发达地区会宽松一些,欠发达地区倾向于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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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是对一个员工最严厉的措施,即使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不是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解雇前可以尝试调岗、培训、更换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时、降薪等等啊,这个过程的举证义务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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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后,还要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协商不要求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大部分法院认为只要有协商的动作就可以,当然这个动作要看是不是有诚信且有善意的。
不要小看这一步,根据2016年北京和上海地区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有三分之二的案件是因为公司在协商变更环节出错,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