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否必须调解?接到通知能否不去?

一、离婚案件调解是法院的必经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当交给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诉调中心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于3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随时可能和双方联系。诉前调解程序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只有诉前调解失败,法院才会正式立案受理。
然而上述规定仅仅是规定,真正的落实前提是法院的案件数量和考核指标控制,剩下的都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规避。
因此,实际上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必须调解,原因无他,法院必须控制每个月立案的数量,否则人员根本不够,考核指标会受到影响。
当然,调解的前调首先都是双方自愿,可以拒绝。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二、接到调解通知能否不到场?

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为什么不去呢?
诉前调解是具有效力的,并且收费一定是比诉讼费低的。
诉前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诉,如裁定准予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
诉前调解成功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受理费按不高于规定标准的1/4收取。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即便你一开始并没有调解的想法,但是完全可以趁机会听对方的意见,把自己的想法告诉法官或者调解员,这比开庭之后才提出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