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其他家庭成员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如果房产证上还有其他人的名字,无论是谁的父母或子女,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纯碎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和父母共有的家庭共有房产,父母也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
离婚诉讼的原被告是夫妻双方,并且不能加入第三人,如果夫妻双方要求分割的财产中包含案外人的份额,那么法院是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的,必须要另行提起析产诉讼。
那么能否先分割房屋再离婚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共有的动迁款等,属于家庭成员独立分户的请求,若一方能主张夫妻与家庭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而且财产具有可分割性质,即使另一方表示反对,也可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先离婚再分割房屋呢?这倒是一种常态,但如果一方父母实际出资但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就要及时提起确权之诉。
实践中,夫妻一方在策划离婚诉讼时,是先起诉离婚还是先起诉房屋析产,可以说优势劣势各有千秋。律师也要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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