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计取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最高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 【方法解析】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根据该规定可知,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如果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常见的周转材料主要有模板、脚手架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14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仅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其他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但现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24 15 热度 0评论
工程签证虽然形式完备,但无法达到令人确信所载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签证无效 【方法解析】 在工程纠纷中,一般认为工程签证属于书证的一种,当事人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实践中除了关注工程签证形式上的完整性,也可以从签证内容的真实性方面进行突破,例如相关签证仅记载了事件但没有对应的工程量,无法证明在施工现场实际发生,或相关工程量并属于承包范围,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等。 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最高院认为虽然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24 13 热度 0评论
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完整性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内部报签手续不全的责任不属于承包人,签证有效 【方法解析】 因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实践中常见的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原因,围绕这一问题也可能会产生相关的工程价款纠纷。《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8条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在签证存在程序性的瑕疵的情况下,并非必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24 9 热度 0评论
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实际施工人诉权的保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发包人与总包方尚未结算完毕,但实际施工人就已完工程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从推进纠纷实质化解的角度,在符合起诉主体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的诉讼,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17 5 热度 0评论
多份施工合同虽主体相同,但项目内容和施工地点等不同,需结合关联性等因素判断能否合并审理 【方法解析】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提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多份施工合同能否一并起诉解决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问题,这类诉的客体合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果多份施工合同不属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是同一项目下的不同标段,则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合同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对于减轻诉讼负担是否有帮助等因素综合判断,如认为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则会允许合并审理,反之则应当分别提起诉讼。 【解析规则】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16 12 热度 0评论
多份施工合同主体相同,且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可以合并审理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间可能针对同一工程先后签订过多份施工合同,此时产生的争议能否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但是对于诉的客体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实践中,法院考量的重点在于多份合同是否属于同一项目,是否具有内在关联性,合并审理是否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本文分析的案例中,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15 20 热度 0评论
居间事项为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居间合同无效 【方法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至九百六十五条对中介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照约定或事实上履行完毕居间义务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和居间费用这两方面问题。居间合同的效力首先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紧密联系。在本文分析的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07 2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基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这其中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发生争议后双方对损失的评估往往存在举证难度大、数额难以确认等问题,其中的可得利益损失部分也更加难以确定。司法实践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一般持谨慎的态度,而合同效力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07 1 热度 0评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结算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 【方法解析】 根据《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需要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前提。因此在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这一问题并不存在争议。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承包双方往往会在合同外另行达成结算协议,此时结算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呢? 本文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认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时,其中约定的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04 5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