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鉴定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由主张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其依据一般是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171号)第7条第1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工程经鉴定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由主张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发承包双方协议免除保修责任的,但承包人对地基工程的质量责任不能免除

【方法解析】 工程保修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一方面来自发承包双方的约定,另一方面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都有相关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
发承包双方协议免除保修责任的,但承包人对地基工程的质量责任不能免除

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即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即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现场条件无法鉴定造成举证不能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方法解析】 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此处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释与统一的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理的角度出发,此处的“举证责任”指的应当是结果责任而非证据提出责任(行为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指的应当是按照既有法律规定负有证明其请求的当事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现场条件无法鉴定造成举证不能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关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属于专门性问题,一般需要鉴定予以确定

【方法解析】 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是否同意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在本文分析
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关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属于专门性问题,一般需要鉴定予以确定

存在质量通病、瑕疵的工程,可能因违反合同对质量的约定而产生违约责任

【方法解析】 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通病是指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质量损伤,是工程质量的“多发病”、“常见病”,例如结构表面不平整、局部漏浆、管线不顺直等。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
存在质量通病、瑕疵的工程,可能因违反合同对质量的约定而产生违约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一般不被准许

【方法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发包人对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擅自使用的,不享有对建设工程部分质量进行索赔的权利,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一般不被准许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在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之前不得扣减工程款

【方法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发包人作为后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的一方,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修理的,可以抗辩不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工程只是部分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能据此拒付整体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在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之前不得扣减工程款

监理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视为验收部分工程质量合格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工序,对于工程中的重要工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确认其达到相关质量要求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听、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视为验收部分工程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