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误工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208 热度 0评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护理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225 热度 0评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医疗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343 热度 0评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诉讼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02、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108 热度 0评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保险赔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2、同时投保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106 热度 0评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赔偿责任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01、【买卖未登记】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002、【挂靠经营】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003、【未经允许驾车】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193 热度 0评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129 热度 0评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道路界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上述定义看,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城市道路:根据 纠纷审理依据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256 热度 0评论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精神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相关赔偿项目。 精神伤残: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伤害因素导致颅脑器质性损伤后,发生明显的大脑功能紊乱,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遗留不可逆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职业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社会、心理等应激因素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如 医学鉴定规范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291 热度 0评论
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2018年) 为统一全省法医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陕西省法医学会召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的法医工作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会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制定本意见作为鉴定时的参考。 一、关于鉴定原则等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1.对标准中有关术语、定义存在争议的,以 医学鉴定规范 王陆续律师 2024-04-13 368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