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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诉讼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02、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保险赔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2、同时投保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保险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赔偿责任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01、【买卖未登记】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002、【挂靠经营】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003、【未经允许驾车】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赔偿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道路界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上述定义看,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城市道路:根据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道路界定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精神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相关赔偿项目。 精神伤残: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伤害因素导致颅脑器质性损伤后,发生明显的大脑功能紊乱,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遗留不可逆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职业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社会、心理等应激因素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如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2018年)

为统一全省法医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陕西省法医学会召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的法医工作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会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制定本意见作为鉴定时的参考。 一、关于鉴定原则等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1.对标准中有关术语、定义存在争议的,以
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2018年)

江苏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 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
江苏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

1. 总则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标准的适用、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听证)会程序。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 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3. 法医
广东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

1.总 则 1.1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参考。 1.2制定原因及依据 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司法部、公安部均出台了相关标准释义,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发现,鉴定人仍对一些具体条款理解和适用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对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认识,防止鉴定意见杂乱无序,参照中国法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及2015年8月形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