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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隐瞒入职经历但已怀孕,能否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抗诉和周某某均认为,闽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周某某已经怀孕,故闽龙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确有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女员工隐瞒入职经历但已怀孕,能否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案件索赔事由与依据

工程索赔事件也即工程索赔的事由,是指使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律师充分熟悉工程索赔事由,有助于指导当事人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发现索赔机会,依法进行索赔。 1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发生下列事件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许可或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
建设工程案件索赔事由与依据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九大类实务指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九大类实务指引

浙江律协: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操作指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旨在向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律师提供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借鉴与经验。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浙江律协: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领域争议处理过程中非常普遍,无论是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还是费用索赔鉴定等均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的结果。参与和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对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8.1 司法鉴定的启动 8.1.1 当事人申请 承办律师可告知一般情况下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和《证据规定》第2条等相关规定。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关于办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一般认为是法定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民事请求受偿的权利,同船舶优先受偿权、民用航空器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类似,无须登记设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劣后于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时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除斥期间,法律明确规定为最长
关于办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关于办理涉建工合同性质和效力案件的主要思路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主体较多,承办律师和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不同争议和在实务中的不同处理方式,会对不同主体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3.1 合同性质 3.1.1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办律师可提醒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特殊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区分两类合同主要从承
关于办理涉建工合同性质和效力案件的主要思路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质量及保修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是在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耐久、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基础,也是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或者工程折价补偿的前提条件。对于质量不合格工程,承办律师可建议发包人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主张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实务中,承办律师对工程质量合格的主要判断依据是竣工验收合格。 6.1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6.1.1 竣工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质量及保修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签证与索赔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签证是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承办律师可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24条、《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8条之规定,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 1 签证的效力判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签证与索赔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价款及结算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承办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价款及结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核心争议,涉及建设工程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争议和关注的重点问题。 4.1 计价依据 计价依据一般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或报酬”条款(即工程造价条款),具体为工程价款有关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的约定。参照《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第2.1.4条的规定,计价依据
关于律师办理工程价款及结算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