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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马上离婚了,想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分割是行不通的。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具体的分割方式为: 一、退保,分现金。 现在很多保险具有理财性质,也有其现金价值。退保后可以分到手的现金价值。但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比较低。如果要退保的话,保险公司会扣除手续费用、佣金成本等费用,到手的现金不及缴纳的保费。这对于夫妻双方来讲都是损失。那么就可以用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如何认定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婚后夫妻为子女出资购房,一方主张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赠与的情况下,法官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该笔出资问题,需要父母另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法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审查出资性质问题。 那么,律师从原被告身份确认开始,带大家了解一下这种因父母出资引起的民间接待纠纷的庭审现场是怎么样的。 案情简介 原告:大红(小红的父亲) 被告一:小红 被告二:小明 小红和小明系夫妻,大红为小红的父亲。小红和小明于2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如何认定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判决?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遇到分割财产涉及其他人财产的情况,这会使在离婚案件处理时更复杂。那么,法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 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法院会不会合并处理? 对于这种案件,社会上有两种观点,法院一般采纳的是第二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并处理,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案外人的财产需要并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宜一并处理, 被告与原告父亲之间属返还原物
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判决?

如何做婚前的财产公证?

为了减少婚后财产纠纷,让财产归财产,让感情归感情,有的夫妻会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什么时间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1、男女朋友结婚前可以办理财产公证。这个时候双方婚前各自财产更容易界定。 2、已婚夫妻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也
如何做婚前的财产公证?

如何避免个人财产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明明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离婚的时候对方要求分一半走,法官还支持了,为什么呢? 我不主张婚姻中掺杂太多经济因素,把财产分得太清楚。但越来越多的人因为一次也许很短暂的婚姻失去一半或者一小半财产,还是有必要教大家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 在婚内,如果个人财产不动,它永远就是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或者婚姻关系延续或者婚姻关系存在几十年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不会的。重点是,不动就不会变。 那么动有哪几种动法呢?。
如何避免个人财产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约定还是赠与的区别

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或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所以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结婚后各自的收入、接受的赠与、继承的财产进行约。 需要特别要说明的是,这种书面形式的约定,不需要经过公证,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这里,要提醒的是,签婚前财产协议,您要区分是赠与协议还是婚前财产约定。您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如果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婚前财产约定还是赠与的区别

徐州中院、市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2019年5月31日、7月19日,全市两级法院、市人社局及市总工会有关人员先后分别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同就当前我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梳理归纳,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如下共识,供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1.【冒名顶替上班者
徐州中院、市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七)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不属于应予释明的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
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七)

广州中院、市劳动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14年5月26日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 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
广州中院、市劳动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