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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0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0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变更与解除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02、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欠缺相应资质的无效 建设工程系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一项工作,且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黑白合同效力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2017年)》 01、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黑白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效力评价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02、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具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合同效力评价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专业术语界定与区分

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12月21日发布) 01、发包人的确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发包人”,是指工程建设方或者业主,不包括多层转包、分包关系下的转包人、分包人。 02、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法属于委托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委托监理合同发生的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专业术语界定与区分

用人单位解除严重违反规定员工劳动关系的5个步骤

来源:人力资源法库,文丨檀亭军,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可谓是“万金油”条款,无论员工是否存在生病、怀孕、工伤等限制性解除情形,只要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可以依据该条予以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适用此条“对付”问题员工也是乐此不疲,但是违法解除率却达到70%以上,实务中运用“严重违规”解除需注意以下几点,才能真正做
用人单位解除严重违反规定员工劳动关系的5个步骤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连云港中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 案例10: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外人冒充某公司“执行董事-刘某”向该公司会计程某发送QQ邮件,声称为了公司统一管理使用QQ,让程某加进某QQ群,邮件下面的署名是刘某。程某加入该QQ群,在该群中,名为“执行董事-刘某”向程某发出125000元的转款指令:“你现在从公司尾号5838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老板在群里辱骂员工,法院判决赔偿经济补偿金

来源:江苏高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小李(化名)入职某奶茶店工作,在职期间,小李工作努力,升任店长。2021年10月底,因为业务调整,小李所在的店铺被关闭,小李被调任至其他店面工作。 面对工作调整,2021年11月2日,小李在微信群里向老板张某(化名)咨询调整岗位之后劳动合同的签订、职务薪酬等各项问题,没承想,张某对小李却开启“狂飙模式”,在微信群中不断辱骂、人身攻击、
老板在群里辱骂员工,法院判决赔偿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