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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连带责任纠纷的43条裁判规则

一、建工新解释一 01、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二、广东高院 02、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关于建设工程连带责任纠纷的43条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 01、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 01、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0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0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保修与费用承担纠纷的32条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 01、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02、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二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保修与费用承担纠纷的32条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擅自使用纠纷的24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 01、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02、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03、第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擅自使用纠纷的24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72条裁判规则

01、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答案是否定的。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通常要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之后才能付款。但实践中,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6个月期限双方难以达成结算。若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此时承包人尚不知道发包人是否会拖欠工程款,甚至可能出现优先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72条裁判规则

关于开工日期认定的38条裁判规则

01、承包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场施工,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停工的,实际进场施工实际能否认定为开工时间?——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蒲城万达公司认为根据《工程开工令》记载,本案工程款开工时间实为2014年8月23日。事实上,浦城万达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才取得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2014年8月23日出具的
关于开工日期认定的38条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款背靠背条款纠纷的44条裁判规则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2022年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白皮书》 “背靠背条款”是指总包方与分包方(或转包关系中的转包方与承包方)在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中对付款模式的约定,是将建设单位(业主)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或转包关系中的转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其核心在于“以业主支付为前提”。 01、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通过对定量裁判文书分析,主流观点: (1)在
关于工程款背靠背条款纠纷的44条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纠纷的60条裁判规则

01、最高院民一庭: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题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纠纷的60条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