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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竣工后垫资利息怎么算?

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情况十分普遍。关于垫资利息的计算,司法解释对垫资期间利率上限作出了规定。但工程竣工后,垫资利息是否仍受该利率上限限制?逾期支付的垫资利息又该如何计算? 一句话结论 垫资期间的利率受法定上限限制;工程竣工后,垫资款转化为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一般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不再受垫资期间利率上限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竣工后垫资利息怎么算?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要钱吗?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常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如果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是否还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转包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是什么? 一句话结论 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请求支付,转包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欠付工程款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要钱吗?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劳务分包约定提供辅料有效吗?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劳务承包方通常只提供劳务并计取人工费。但实践中,发包方为了简化管理,常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小型机具甚至周转设施料。这种约定是否会导致合同性质发生变化,甚至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转包? 一句话结论 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小型机具的,一般不影响劳务分包合同性质,仍属有效;但若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等,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分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劳务分包约定提供辅料有效吗?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设计单位竣工前取得资质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效力补正\"规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那么,设计合同是否也能适用同样的规则?如果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一句话结论 设计合同可以类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规则;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成果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一般可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设计单位竣工前取得资质合同有效吗?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无勘察资质造成质量缺陷谁担责?

地质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环节。如果勘察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出具错误勘察报告,导致工程停工、返工甚至质量缺陷,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一句话结论 无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错误勘察报告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发包人选任无资质勘察单位存在过错的,也应分担责任;赔偿责任范围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和实际损失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无勘察资质造成质量缺陷谁担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发包人是否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阅读提示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那么因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导致出现停工的,这部分损失是否也由发包人承担? 一、裁判要旨 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人对于选任符合资质的承包人存在过错,这一项原因如果与停工有关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情简介 1、王庄新农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系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发包人是否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非必招项目让利条款有效吗?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中,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那么,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的让利条款是否有效? 一句话结论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的让利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招标人和中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非必招项目让利条款有效吗?

招投标前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实质性磋商?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那么何种程度的磋商才会是得中标无效,如果仅仅是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一、裁判要旨 在投标前虽然达成合作意向,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内容,且并无证据表明该合作意向会影响中标结果的,不属于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
招投标前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实质性磋商?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必须招标项目能用邀请招标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是否属于有效招标?合同效力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这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一句话结论 邀请招标是法定的招标方式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符合规定的邀请招标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必须招标项目能用邀请招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