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固定价合同中途解约怎么计价? 固定总价是建设工程中最常见的计价方式之一。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按约定总价结算一般没有争议。但如果工程中途解除,承包人只完成了部分工程,此时还能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吗?还是应该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计价? 一句话结论 固定价格计价以工程全部完工为前提;合同中途解除的,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定额或市场价结算已完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3-11-18 369 热度 0评论
造价咨询意见出具前约定受其约束,还能再申请造价鉴定吗?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解释一》规定,诉讼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一方不认可并申请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除非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受该咨询的约束,那么这个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必须要在咨询结论作出之前吗? 一、裁判要旨 无论是在造价咨询结论作出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曾经表示过受结论约束,人民法院不允许再申请鉴定。 二、案情简介 1、城建公司将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911北、911南(湖畔名邸小区)项目金属工程(以 造价鉴定 王陆续律师 2023-11-18 255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总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还有效吗? 建设工程领域中,总包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缺乏资质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那么,总包合同无效后,基于总包合同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否也随之无效?分包人是否还能主张工程款? 一句话结论 总包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分包合同自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总包合同无效往往会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和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3-11-18 279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管理费不属于工程直接成本,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还能主张管理费吗?发包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返还?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管理费的归属应根据管理费的性质、实际投入和管理情况确定;发包人或转包人实际投入了管理成本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管理费;未实际投入管理的,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被收缴或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3-11-18 246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约定工期低于定额工期有效吗? 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往往希望工期越短越好,承包人为了中标也可能接受明显低于定额工期的约定。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那么,合同约定工期显著低于定额工期,该约定是否一律无效? 一句话结论 合同约定工期低于定额工期并不当然无效;关键看该约定是发包人单方压缩合理工期,还是承包人基于自身施工能力和商业判断自愿接受的承诺。前者可能无效,后者一般有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期限 王陆续律师 2023-11-18 570 热度 0评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王陆续律师 2023-11-18 319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发包人违约解约承包人可主张预期利润吗?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除了可以主张已完工程款和损失赔偿外,能否请求赔偿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这是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时的重要问题。 一句话结论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损失,但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证明损失数额,且赔偿范围应合理、可预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3-11-18 493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归谁? 建设工程承包人为了融资,常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原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关系到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和工程款的清偿顺序。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以受让的工程款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 优先受偿权 王陆续律师 2023-11-17 229 热度 0评论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双方均违约时谁有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常常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时,是否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严重违约方是否还享有解除权? 一句话结论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各自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判断哪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3-11-17 268 热度 0评论
承包人没有申请工期顺延的,能否在诉讼中主张? 阅读提示 正常的工期顺延,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申请之后,发包人批准回复。但有时候发包人可能对申请不做回复,或者口头予以同意,却又不愿意给出书面回复,这种情况下虽然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况,但却没有书面证据,此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一、裁判要旨 承包人虽然没有取得工期顺延的书面回复,但能够证明在符合顺延的条件下曾经提出过申请,工期应予以顺延。即使未提出,但有合理抗辩理由的,也应当顺延。 二、案情简介 工程期限 王陆续律师 2023-11-17 385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