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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裁判要点分为以下几点: 1.合法分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违反上述司法解释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该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并不包含有效分包合同中的施工人。 2.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未进行整体竣工验
合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审计部门的审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合同的签订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双方具有约束。如果改变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违反了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在当事人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而不应以审计部门的
审计部门的审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达成一致应综合考虑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案号:(2011)民提字第292号河南省C工程有限公司与A学院、河南省B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审理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达成一致应综合考虑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合同的工程计量及材料单价严重夸大,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1、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申请人对所建设该项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意见认为:1、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因此认为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2、申请人A公司对所建设该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本案虽然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可以解除,但违约一方不仅达不到合同目的,而且还需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20日,承包人与发
合同的工程计量及材料单价严重夸大,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对独立保函基础交易审查,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

本案中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事实或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制度价值。 (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
对独立保函基础交易审查,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已经进行了约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结果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已经进行了约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结果

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管理费的处理

本案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管理费的处理

建设工程虽已进行强制执行,承包人仍可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系最高院发布的第30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171号案例,本案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
建设工程虽已进行强制执行,承包人仍可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前提须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关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情形规定了适用前提条件即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本案例虽适用原《建工司法解释》(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但原《建工司法解释》与《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就本条款无内容上的更改。本案当事人只是选择适用了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并没有对发生上述情况下是否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
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前提须合同约定

双方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应作为工程款认定依据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双方在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基础上,对案涉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应当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 案例来源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1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因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起诉。诉讼中,双方自行委托咨询公司进行
双方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应作为工程款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