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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律法规、答复等全梳理

一、上下班途中是否构成工伤的关注点如下: (一)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认定(适度从紧) 1.构成要件解析: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什么是在此情境下的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要适用此种情形,主张工伤的当事人应当证明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确系在上下班途中(必要时职工需要提供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律法规、答复等全梳理

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认定工伤不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亦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贾正元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关 键 词: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案 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案 号:(2019)沪03行终10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
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

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结合《公司工作两地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职工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职工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
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很多企业都实行“996”模式,所以日常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加班多了猝死的风险就越大,而本文案例中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去世,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下班在家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后猝死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无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最高法公报案例:二者可双赔!

人社部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社部: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最高法公报案例:二者可双赔!

企业为员工缴纳人身意外险,能否减少工伤赔偿?

大多数企业有这样一种认知:认为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金额可以抵御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的风险。 那么该认知是否正确?为提供劳务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又能否抵扣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该如何控制? 一、案情简介 范某在黄某分包的祥龙公司承包的办公楼、车间建设工程里当木工。 在工地上施工时被一根方料砸在头上。 安全帽被砸碎,导致头部受伤。 两被告黄某、祥龙公司在范某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接
企业为员工缴纳人身意外险,能否减少工伤赔偿?

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是否影响工伤的认定?

前言: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所以,入库案例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其中劳动争议案例42件,人事争议1件,包括8件指导性案例和35件参考案例。 指导性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案例编号:2014-18-3-007-003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是否影响工伤的认定?

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可双赔!

前言: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所以,入库案例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其中劳动争议案例42件,人事争议1件,包括8件指导性案例和35件参考案例。 案例库之一: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下的双赔问题 参考案例: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可双赔!

工作纠纷被暴力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作纠纷导致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刘甲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处施工现场工作,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日,刘甲与刘乙商议使用工地塔吊机吊运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刘乙用匕首将刘甲眼部刺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刘甲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
工作纠纷被暴力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交管部门未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还能工伤认定吗?

【裁判要旨】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当事人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尤其是在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可以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调查核实情况、因交通事故受侵害方发生交通事故与其从事工作的关联度等因
交管部门未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还能工伤认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