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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保金如何扣留和返还

某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扣留质保金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认为工程已过缺陷责任期,要求返还质保金。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质保金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扣留,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保金如何扣留和返还

劳动者旷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1、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连续旷工X日或者累计旷工X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旷工后,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合同约定能够适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2、规章制度规定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如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该约定
劳动者旷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宁波劳动律师:按最低基数缴社保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小陈月工资1万元,但公司一直按当地最低基数为其缴纳社保。小陈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一句话结论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部分地区支持,但需符合当地司法实践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
宁波劳动律师:按最低基数缴社保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建设工程垫资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承包方为了获得承揽工程的机会,体现自身竞争优势,有时会采取垫资施工的方式。承包方垫资施工以后,有关垫资款的性质、垫资款的利息、垫资款的返还、垫资款的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关系到承包方的切身利益,值得探讨。 一、垫资款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规定 垫资款的定义 垫资,一般是指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行进场施工,其并不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垫资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某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了解到发包人还将工程抵押给了银行,想知道自己的工程款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拒付工程款

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发现墙体裂缝、防水不合格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认为验收合格即应付款。 一句话结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原则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赔偿损失,不得单纯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拒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一、实际施工人的界定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一)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表述首先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
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未完工工程造价如何鉴定

某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已完工程款并申请造价鉴定。 一句话结论 未完工工程的造价鉴定应结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施工图纸、现场勘验等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或参照定额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未完工工程造价如何鉴定

宁波劳动律师: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老陈年满60岁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他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作中受伤后,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句话结论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仍可认定劳动关系,部分认为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宁波劳动律师: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连续签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主动不续签违法吗?

♢ 案例索引:力佳公司与曾根辉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粤民申12448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力佳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曾根
连续签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主动不续签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