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一、《民法典》规定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02、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1-06 595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 陈女士婚后多年,丈夫经营公司收入较高,自己工资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她不清楚丈夫的公司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确定自己婚前存款婚后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离婚咨询时,财产范围认定成为首要问题。 一句话结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1-06 288 热度 0评论
全国法院:审理实际施工人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一、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 01、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1-05 622 热度 0评论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保修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 01、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2、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1-05 527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离婚分割 赵先生与妻子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由赵先生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夫妻二人名下。离婚时,赵先生父母主张该笔出资是借款,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妻子则认为这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类似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十分常见。 一句话结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婚后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1-03 210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时房产价值怎么确定 郑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双方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价值争执不下。丈夫认为应该按购买时的合同价计算;郑女士则认为应当按照当前市场价计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需要进行评估。 一句话结论:离婚房产价值确定以离婚时市场价值为准;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价,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1-03 198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能分吗 王先生与妻子婚后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先生父母名下。离婚时,妻子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先生则认为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父母家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句话结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若能证明为夫妻共同出资建造且产权清晰,可以分割房屋所有权或相应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1-02 242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购买离婚分割 吴先生的父亲早年承租了一套单位公房,婚后吴先生以优惠价购买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离婚时,妻子认为该房屋是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则认为房屋源于婚前承租的公房,应归自己个人所有。 一句话结论:婚前承租、婚后以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婚前承租权益和购房出资来源,不一定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1-02 337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房屋分割有哪些方法 郑女士与丈夫名下有一套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贷款尚未还清。离婚时双方都想争取房屋所有权,但均无力一次性支付对方折价款。两人前来咨询,房屋分割究竟有哪些可行方式。 一句话结论:离婚房屋分割方式主要有协商作价补偿、竞价取得、拍卖变卖分割价款三种;房屋作为不动产不能实物分割,只能处分所有权或变现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1-02 368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时房屋属个人财产的情形 刘女士准备离婚,丈夫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又加了自己名字。刘女士认为加名后房屋就是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丈夫主张购房款全部来自其婚前个人财产,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双方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产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房屋、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补偿款购置的房屋等,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1-02 310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