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付首付按揭买了套房子,结婚后,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一起还贷。按揭还没完全,还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要离婚,男方说这是婚前财产,将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属于赠与,男方可以撤销。
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一下最近一个案例的法院观点。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这里从两个方面,可以解释一下,法院为什么会不支持撤销。
第一,《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约定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情形,所以,该协议的性质是夫妻财产约定,没有问题,并且按照本条规定,书面形式约定后,签字生效。
第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男方以为自己引用这条法律就可以以赠与合同纠纷来申请撤销赠与了。但法院不会这么认为。根据之前的法院判决中法院的观点是,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男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男方、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男方个人财产,所以不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
大家看明白了吗?法院的观点是,婚后有共同还贷,所以,这套房子不算是男方“一方所有”,所以不应该参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而是参考《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
看起来都是婚前买房,但是有婚后按揭和没有婚后按揭,法官的态度就不同,法律是魅力之处就在于此,很少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所以,对于大家认为“差不多”的两个案件的判决,法院有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方法。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 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 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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