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往往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或提出反诉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费用。由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能否据此拒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项,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予以分析。
一、发包人可以暂时拒付工程款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如果在司法鉴定中发现某些分部分项工程未按图纸或设计施工等质量问题,发包人可拒付相对应的工程款,待承包人修复、返工、改建或重建后再予以结算该部分工程款。
在法院判决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的案例中,其主要裁判理由是:
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修复责任。竣工验收合格证或验收单或任何其他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均不能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存在质量问题形成有效对抗。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建设工程某些分部分项工程未按图纸施工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有义务进行修复、返工、改建或重作。如承包人拒绝,发包人可以扣除相应修复费用。
02、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返工或改建工程工作,实际中承包人能否按照图纸施工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的程度,尚未可知。因此,发包人有必要保留有质量问题工程相对应的工程款,待修复后再予以结算(详见附录案例1)。
二、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整改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争议颇大,矛盾纠纷不断,合作信任的基础丧失,法院判决可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按照设计修复方案予以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法院判决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整改的案例中,其主要裁判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鉴于承包人几经局部修复仍未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已对承包人失去信任,双方缺乏合作的基础,故允许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按照设计修复方案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属必要。
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另行承担质保责任的案例分析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发包人不得拒付工程款,如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承担修复责任。
在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另行承担质保责任的案例中,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是:承包人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发包人依约应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另行承担修复责任(详见附录案例3)。
四、思考与总结
01、代理案例情况
笔者代理的好几起标的超千万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验收合格后或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后,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项,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赔偿责任并要求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用。有可能是启动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及修复方案鉴定会导致案件审理程序冗长,法院一般都判决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项,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承担修复义务。当然也有的法院判决支付部分工程款项,质保金部分在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后再予以结算。
02、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投入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如何主张权利,司法实务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处理,不宜一刀切地判决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一,对于建设工程确已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仅仅是细枝末节的修补问题,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未按图纸或设计施工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建议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承担修复责任。
第二,对于建设工程虽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但确实存在较多或较大的质量问题,建议法院接受发包人反诉并判决暂停支付部分工程款项,或判决承包人先行履行修复责任后再结算该部分工程款。
第三,如果对于建设工程虽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但明显存在质量问题,且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失去信任,缺乏合作的基础,建议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设计修复方案,发包人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按照修复方案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03、建议的理由
笔者之所以作出以上建议,是基于具体案情的实际考量。例如,在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时,如果法院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方案,而是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另行承担修复责任,实际上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发包人亦不公平。因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实际上承包人未必会到工程现场维修整改,或其维修结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标准,发包人一方面要承担工程质量问题持续存在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发包人再向承包人索赔也存在程序上的证明困难及实际是否能索赔到位的风险。
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具备维修能力,或对于承包人毫无诚信可言,双方矛盾愈深导致合作信任缺失,此时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施工明显不合适。试想一下,发包人对承包人意见颇大,承包人又气愤难填,双方如何能够配合好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工作?所以,此时建议法院判决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问题部分进行整改修复,修复方案确定的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至于第三方是否能够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成功,那是发包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出了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后果,与承包人无关,发包人可与第三方另行解决。因为,法院的裁判不仅仅要参照机械的法条,还应考虑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尽量真正使得各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甚至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转载自公众号:商法律谈
作者:虞正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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