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应约定利息而非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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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选择约定工程欠款利息或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利息、违约金能否单独约定抑或同时约定,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承担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不一。本文将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的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过高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效力、参照民间借贷利息的计付标准,依法予以调减。

二、案情简介

1、2013年2月,佑某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海某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按已完成工程总额的2.5%月利率计算利息。
2、2013年3月,海某公司进场施工。同年10月,因项目手续不全被政府叫停。2014年3月再次开工,同年5月因欠工程款再次停工。至此,工程未再开工、未继续施工。
3、2014年8月,双方工程量确认单,但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4、2017年3月,海某公司将佑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佑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佑某公司辩称利息标准过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三分之一计息。
5、陕西高院一审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按照2.5%月利率计算利息,但佑某公司抗辩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予减少,遂调减至年利率24%。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6、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予以调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应如何确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最高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仍可参照适用合同约定的利率,但约定利息过高的应当调减,要点如下:
1、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因不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已完工程价款总额的2.5%月利率计算利息”。据此可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当事人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过高的,应当予以调减。
虽然案涉施工合同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2.5%月利率计算,折算是30%年利率,但是利息计付标准明显过高,且发包人提出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过高的抗辩,人民法院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的相关规定,予以酌减。

四、实务经验总结

毋庸置疑,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较高的利率标准、违约金标准,固然可以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加重了发包人的经济负担,似乎有违公平原则。那么,如何精准把握其中的尺度,现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判意见,整理如下实务经验。
1、欠付工程款利率的标准
利息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利息的计付标准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计付标准不得高于法定标准,即参照民间借贷的上限,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是否有效、如何确定,最高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有的判决认为,因合同无效,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有的判决认为,即便合同无效,承包人有权参照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
2、违约金的约定及调减标准
违约金能否被最终支持,存在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违约金自身的性质、施工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违约事实以及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在违约事实及经济损失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调减标准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为上限,调减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以体现违约金的调节功能。
3、可否约定复利的问题
所谓复利就是民间借贷中所指的“驴打滚”、“利滚利”。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出超其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因此,当事人在施工协议、结算协议中约定以复利计算工程款的利息,该约定无效。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六、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佑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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