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打架开除,是否一定合法?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的行为,会给单位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会将打架斗殴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列入其中,配套的处罚措施通常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制度衔接,当员工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行为的时候,单位就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涉世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规定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能面临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裁判者在考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时,会考虑具体是否具有过错,例如该员工是否主动挑起争端的人、是否先动手打人、具休后果等。对于事故的发生责任程度较轻的,法院可能认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那么单位可能就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8)粤01民终13701号
广州中院裁判观点,关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基于以下考虑,本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首先,根据已生效的(2015)穗花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胡某有主动打架的行为。其次,劳动者因工作争端引发口头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不应简单地将双方的行为一律都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判断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具体分析劳动者的过错及其行为的后果。本案中,并非胡某主动挑起争端,也没有证据显示是胡某先动手打人,且正如(2015)穗花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所述,胡某与李某发生第一次冲突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作为受害人,胡某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严重过错。最后,胡某因涉案事件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以工伤事由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与保障劳动者工伤待遇的法律精神不符,缺乏正当性。虽然某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时,胡某尚未被认定为工伤,但某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策承担风险。综上,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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