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归责于发包人的,法院可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方法解析】 工程造价纠纷中,固定单价合同是否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价款不作调整,但这一计价方式并非绝对不能突破。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发承包双方在《备案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价格及工日单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调整,其余单价均为固定单价不可调整”,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备案合同》仅作为备案使用,双方在此之后并未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故
停工归责于发包人的,法院可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因甲指材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方法解析】 《民法典》中规定了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性标准的,应承担过错责任。若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因甲指材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人证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但未能证明停工具体天数及损失,可酌情认定发包人责任

【方法解析】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时对停工原因、停工具体天数及损失金额负有举证责任。但实践中,承包人往往面临缺乏相关材料或并未形成与停窝工事实有关签证的情况,无法达到要求的证明标准。在本文分析的最高院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没有证明停工事实存在,但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停工事实客观存在,但不足以证明实际停工天数或具体损失金额,而停工系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且停工至承包人
承包人证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但未能证明停工具体天数及损失,可酌情认定发包人责任

承包人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应当就停工原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损失具体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方法解析】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实践中,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始工作,或开始工作后中间发生停工、缓建,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慢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停窝工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往往数额较大,组成也较为复杂,在承包人准备向发包人索赔时,需要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司法上需要统一的问题。结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理以及本文分析的最高院相关案例,在承包人
承包人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应当就停工原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损失具体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若满足索赔条件,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

【方法解析】 实践中,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以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首先考虑施工合同效力对承包人提出相关索赔的影响。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文分析的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索赔的权利基础,无论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在满足索赔条件的前提下,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
施工合同无效,若满足索赔条件,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

工程虽竣工验收合格,仍不能对抗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承包人交付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若建设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主张质量合格的,法院不支持。 本案选自《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08/214:42);另见《南通二建诉恒森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被告反诉屋面渗漏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
工程虽竣工验收合格,仍不能对抗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发包人将承担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参考案例: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发包人将承担责任

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关联性以及停工损失责任比例的确定

阅读提示 无效合同常常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资质,那么没有资质施工是否必然和工程质量问题挂钩,停工损失责任的比例又如何确定? 一、裁判要旨 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合同无效之间无直接关联,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6月26日,得廷地产与吴川建筑针对镇雄得廷逸品、得廷尚品、得廷财富广场及新南站工程签订《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得廷地产(甲方)将上
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关联性以及停工损失责任比例的确定

超出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的,还能否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阅读提示 在住建部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部分中,对于索赔提出的时间有28天的限制,超出时间将丧失增加/减少款项请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工期的权利。那么在诉讼当中,法院是否确实得严格按照该条款进行裁判? 一、裁判要旨 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属于怠于行使合同权利的情形,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其索赔权丧失。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5月14日,中铁七局五公司做出投标文件
超出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的,还能否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阅读提示 一般情况下工程因质量事故存在可能时停工,均需由监理人获得发包人批准后作出停工的指示,并经调查评估制作方案后另行决定复工时间。那么在施工单位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征兆时请示停工,而发包人为工期进度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施工单位是否应当继续施工?继续施工出现事故后应否承担责任? 一、裁判要旨 即使发包人的强制施工指令进行施工,也认为承包人具有独立判断和防范施工风险的能力,发包人承揽全部责任的承
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