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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时,严重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阅读提示 在合同纠纷中,违约的一方通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往往横跨好几年,进度工程款未按期支付,施工不合格等情况或多或少都同时存在,那么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为严重违约,而另一方仅为一般违约,那么严重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二、案情简介 1、2014年1月27日,献林公司中标鑫龙公司建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时,严重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没有申请工期顺延的,能否在诉讼中主张?

阅读提示 正常的工期顺延,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申请之后,发包人批准回复。但有时候发包人可能对申请不做回复,或者口头予以同意,却又不愿意给出书面回复,这种情况下虽然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况,但却没有书面证据,此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一、裁判要旨 承包人虽然没有取得工期顺延的书面回复,但能够证明在符合顺延的条件下曾经提出过申请,工期应予以顺延。即使未提出,但有合理抗辩理由的,也应当顺延。 二、案情简介
承包人没有申请工期顺延的,能否在诉讼中主张?

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如何主张工期延误损失?

阅读提示 工程设计及变更往往意味着施工量的增加,实际工期会长于合同预定工期。但是很多承包人在证据上并不懂得如何主张的,他们认为诉讼中只要抗辩设计变更便足以,认为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指出的工期延误和违约金不是自己的责任,这种思路不可取。 一、裁判要旨 对于发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法院认为工程量的增加及工程设计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相对方延长工期的,应
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如何主张工期延误损失?

开工通知与施工许可证在确定开工日期上的效力优先级

阅读提示 施工许可证是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一般而言,开工日期应当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进场施工,那么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一、裁判要旨 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布的开工通知进入施工现场,但施工条件不具备,那么实际开工日期应当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为准。如果承包人以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开工日期为准,抗辩无法被支持。 二、案情简介 1、
开工通知与施工许可证在确定开工日期上的效力优先级

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
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天水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指引(2023年)

为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结合天水审判实际,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制定如下审判指引。 一、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 1、审查原告主张款项的构成,明确其认为的工程总价款、已付款、欠付款、违约金、窝工损失/赔偿费用等具体数额; 2、如原告方主张了利息,应要求原告明确利息的起止日期、利率标准以及计算方法。 3、如原告方主张
天水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指引(2023年)

青岛中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保全指引(2021年)

1、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存在哪些常见问题?如何应对? (1)存在的常见问题有: 一是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受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是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导致仲裁条
青岛中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保全指引(2021年)

衢州中院: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类案件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引(2018年)

建设工程类案件涉及大量建筑领域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有关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工程质量等关键事实,往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从司法实践看,该类案件的鉴定工作存在启动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扩大化、重复鉴定、鉴定程序缓慢等问题,客观上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同时,该类案件涉及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法律关系,判定合同效力、厘清责任承担难度较大,加之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争议较大,致使案件调解难度大,调撤率较
衢州中院: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类案件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引(2018年)

金华中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建设工程篇

26、工程竣工后,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内施工方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方有委托社会审价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未届满前,施工方即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司法审价,该行为剥夺了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委托社会审价的权利。在施工方没有证据证明建设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即提起诉讼,属起诉不适时,应当裁定驳回施工方的起诉。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金华中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建设工程篇

绍兴中院:关于审理建筑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13年)

一、本纪要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册员工(即受建筑施工企业雇佣、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人员),受企业委派担任某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或者受企业委派去参与招投标承接工程,中标后企业任命其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管理,并与企业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 第二类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在册员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外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进行业务活动,企业任命其
绍兴中院:关于审理建筑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