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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如果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工程价款,可以定额或市场价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方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最高院民一庭2022年第22次法官会议讨论,如果工程建设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可以不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案件涉及以上情况,或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如果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工程价款,可以定额或市场价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若工程经修复后合格,则发包人不能以付款条件为由拒付工程款

【方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可见,无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需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才能取得价款。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也未使用,发包人对未能竣工验收亦无过错,无法推定为工程质量合格,因此一般视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如果无效施工合同项下不合
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若工程经修复后合格,则发包人不能以付款条件为由拒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因挂靠而无效,合同中约定税金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该约定可以在结算时被参照适用

【方法解析】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税率向国家缴纳税费。工程价款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二是间接成本,三是利润(酬金),四是税金。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而无效,合同中约定税金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合同关于税金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即实际施工人应承担建筑施工工程费用中的税金。但由于实际施工人并非规费、
施工合同因挂靠而无效,合同中约定税金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该约定可以在结算时被参照适用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部分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其中,无效施工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支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部分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通常情况下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方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成了“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院民一庭在2019年认为,“参照合同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通常情况下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包括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其中,无效施工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包括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因素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方法解析】 工程合同价款以签约合同价格为起点,竣工结算为终点,是发承包双方对于项目建设的费用已予确定但还未完成支付的价款。合同状态的变化会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因此影响合同状态变化的因素,即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因素要在发承包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担。《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五类的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分别是:一是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三是市场价格变化;四是索赔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因素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中包含施工利润的,法院应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可见,工程价款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酬金),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中包含施工利润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基础上,土建+安装工程约定固定单价,承包人仅完成土建部分的,价款可以调整

【方法解析】 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在承包人整体承揽土建+安装工程并约定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的情况下,如
在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基础上,土建+安装工程约定固定单价,承包人仅完成土建部分的,价款可以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

【方法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三种方式。其中,对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相比于固定单价造价方式及可调价格的造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最明显的优势就在于其造价清晰明了,易于结算,但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