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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中,劳务承包方通常仅承担劳务,并计取人工费,并不需要大型工程机械。但如果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承包方负责提供小型建材等辅料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呢?
一、裁判要旨
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该约定不影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二、案情简介
1、2010年11月1日,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一份《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约定由满平公司承包远达公司承建的半岛观邸住宅工程II标段7、8、10、11、12、13、14、15、16、17号商业楼主体结构劳务作业;承包方式:实行包人工、周转设施料、辅料、机具方式;承包范围为毛墙毛地,不含所有贴瓷、乳胶漆、涂料。
2、2011年11月期间,满平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以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到市信访局闹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
3、2012年2月9日,石嘴山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将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的通知》(石城建【2012】65号),决定将满平公司列入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并于2012年2月15日予以清出石嘴山市建筑市场。
4、2012年2月22日,远达公司以满平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约行为为由向满平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主体结构劳务合同〉暨清退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责令满平公司清退出半岛观邸II标段施工现场。
5、2012年3月3日,满平公司回函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
6、满平公司于2012年3月5日、2012年3月23日、2012年3月26日、2012年3月29日向远达公司发函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远达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满平公司发函清算意见,双方未能就案涉工程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
7、满平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竣工、远达公司欠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为由,遂诉至法院。远达公司抗辩称满平公司缺乏施工资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8、一审认为,远达公司仅提供主材,而人员、器材、进度等均受满平公司的支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名为劳务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且满平公司缺乏相应施工资质,该合同无效。满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9、宁夏高院二审认为,满平公司的承包形式为包人工、少量周转设施料,属于劳务分包,且满平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劳务施工的资质,该合同合法有效,一审认定有误,予以纠正。远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院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约定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专业工程分包指向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工”。只要劳务方提供的材料小型机具和辅料而没有到主要建筑材料和大型机械,仍属于劳务合同的范围。
四、实务经验总结
国家对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因此市场的竞争也比较激烈,总承包人当然会选取更具性价比的劳务方,劳务作业的内容主要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目前来看,劳务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的界限主要还是在劳务方提供材料的种类,只要不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大型机械,就不会因为被认定为专业分包合同却没有资质而无效。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六、案件来源
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
【(2018)最高法民再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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