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完工程指定给第三人施工,签订三方协议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
【方法解析】 在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中,“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同时司法解释中还规定 …
【方法解析】 在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中,“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同时司法解释中还规定 …
【方法解析】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施工材料等因素都会对施工方案、难度和时间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工期。发 …
【方法解析】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4.3,约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
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 …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均认为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无效。那么如果双方在合同 …
阅读提示 正常的工期顺延,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申请之后,发包人批准回复。但有时候发包人可能对申请不做回复,或 …
阅读提示 工程设计及变更往往意味着施工量的增加,实际工期会长于合同预定工期。但是很多承包人在证据上并不懂得如何 …
阅读提示 施工许可证是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一般而言,开工日期应当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与 …
工期问题是建设工程核心问题之一,确定开工日期的规则虽然已经由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实际上情况复杂多变,材料缺失,业主与承包人口径不一的问题经常出现。那么开工令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发包人要求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特定单位,俗称为“指定分包”,总包作为干活拿钱的一方,基本没有拒绝的权利。但是总包是对整个工程负责,而由发包人指定的单位往往是不在总包的控制范围之内的,如果这些人延误工期、造成质量问题,总包要跟着一起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