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职业放贷的认定与处理

01、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02、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职业放贷的认定与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涉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与处理

01、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02、争议的法律关系非借贷关系的处理 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涉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与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0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2、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事实的审查与认定

01、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事实的审查与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行为效力认定

01、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02、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03、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04、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行为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主体与诉讼主体

01、第二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02、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 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依约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实际收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主体与诉讼主体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

01、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02、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