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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1年,从哪天开始计算?(案例、理解、趋势)

上篇文我们了解了未签劳动合同补签的二倍工资如何确定:“补签劳动合同”后,还须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优化管理 | 最新案例)这里不得不补充这个仲裁时效的理解,出于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看看对此的典型案例、和未来趋势,便于更好的优化内部人事管理,劳资双方均须了解。本文将不再过多搬运法条,不清楚的可搜索笔者相关议题文章,或部分会加入本文链接,方便大家跳转去查看理解。 依据劳动合同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1年,从哪天开始计算?(案例、理解、趋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签/必须签/视作已签、解除/终止条件、经济补偿标准(完整收藏)

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法条,分五部分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签订/视作签订、解除/不得解除、经济补偿的几种类型、其他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分解。全文即前述点,目录不在此罗列。 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全面法条梳理和理解。可收藏实践备用。 第一部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来理解: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况可以签订?哪些情况必须签订?哪些情况视作已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签/必须签/视作已签、解除/终止条件、经济补偿标准(完整收藏)

派遣员工: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实案例分解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条法规,是否适合“劳务派遣单位的劳资双方”?劳务派遣员工能否依法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务中存在分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中高院对该情况的解答,充分理解劳务派遣员工到底是否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例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在此主要截取劳务派遣公司再审理理由,和高院对应的详尽分析内容。以此,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案  号:(2021)鄂民申310
派遣员工: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实案例分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区别|理解?实践中,注意点都有哪些?

第一部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法条规定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应当/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区别|理解?实践中,注意点都有哪些?

“集体降薪|全员降薪”怎么理解、实操、合法界定、案例学习。“个别员工不同意”怎么办?实施了“全员降薪”,还能提“被迫离职”吗?

随着市场经济变化,部分民营企业面临阶段性或无期限的生产经营困难。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短期的资金自救,减员确不是该时期的最优解。由此,在这部分企业中不断涌现出:集体降薪行动。 集体降薪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集体,同时变更劳动合同中必备要素的重大事项(报酬、工资),故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并公示”的民主程序。 第一部分 *法定降薪的两种情况:协商一致、集体降薪
“集体降薪|全员降薪”怎么理解、实操、合法界定、案例学习。“个别员工不同意”怎么办?实施了“全员降薪”,还能提“被迫离职”吗?

哪类员工不可以纳入“经济裁员名单”?

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的,禁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包括哪些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哪类员工不可以纳入“经济裁员名单”?

019.“调岗、调薪”的几个常见情形!怎么理解?对应法条|如何实操?

01 用人单位调岗 劳动者是否无条件服从⁉️ 🥐说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劳动者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签订之初的“平等关系”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劳动合同
019.“调岗、调薪”的几个常见情形!怎么理解?对应法条|如何实操?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 组织架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消失。违法解除2N→真实典型案例

针对“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致的一系列用工”实践。 常见的情形:因签订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业务线取消、事业部关停、某部门全部外包等),导致裁撤部门、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消失,从而调岗调薪、变更劳动合同,甚至裁员解除。这其中,典型的争议就在:企业因此理由给员工调岗,员工不同意调岗,企业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实践中,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都是怎么理解和定义的?理解实操错误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 组织架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消失。违法解除2N→真实典型案例

裁撤部门、取消岗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关注两个要点:“客观情况、协商过程”(劳资双方)

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这时就会涉及到“某些部门会被裁撤、某些岗位被取消”等情况,进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因此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此时,大部分用人单位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与被裁撤部门或被取消岗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工友们不禁发问:用人单位的这种“裁撤部门、取消岗位”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裁撤部门、取消岗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关注两个要点:“客观情况、协商过程”(劳资双方)

公司调岗不合理,员工提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能成功吗?

如果公司被认定单方调岗不合法或不合理,员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被迫解除,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能成功吗? 在北广江浙鲁川很多地方能成功,一旦公司调岗被认定为不合法,上述操作后,经济补偿金员工能拿到手。 而上海,是单开族谱的存在。 【(2024)沪01民终11757号】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时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 本案中,某某公司因东航提前终
公司调岗不合理,员工提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能成功吗?